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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税处理

2023/6/10 3:14:56发布35次查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该规定比较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从劳务的独立性角度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务报酬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一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以扣除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以扣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但是对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5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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