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禁从疫情省(区、市)调入未经检疫的松木及松木包装材料。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与有关疫情省(区、市)签定贸易合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松木做包装材料。确需使用松木的,调入单位(个人)必须向森检机构申报,并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后方可调运。
二是实行凭证运输和抵达时的报告制度。从省外调进松木及松木包装材料,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运输。从松材线虫病疫情省(区)调进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单位(个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的当天,通知森检机构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拆箱、开包或再次转运。
三是加强对木材市场、木材加工企业的检疫监管力度。各级工商、经贸部门要配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松木及其制品加工生产企业(尤其是对电缆盘厂和木质包装箱厂)的监管力度,对非法调运、经营和加工利用松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坚决制止违法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